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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被誣?性侵,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忙

  • O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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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4 14:16 最後編輯日期:108-01-2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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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父被前親家母控告性侵孫女(未滿4歲),因見孫女有磨蹭下體行為,於探視時帶至醫院驗傷,但皆無外傷紅腫情形,,小孩說家母發現家父如此行為歐打家父至雙耳流血,去醫院看醫生之類的言詞,但事實根本莫須有,醫院通報告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上面載明不得對被害人進行「騷擾」行為,我(小孩母親)申請強制交付子女,因事務官不想造成小孩陰影故以協調方式,小孩父親堅持小孩環境有疑慮,會跟家父共處一室,不排除疑慮否則不放人,故事務官提議家父暫時搬離住所隔離,家父不忍小孩與母親分離才不得已同意暫時搬離,小孩才得以回到我身邊。

    之前於暫時保護令尚未核發前有提一次抗告,但因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可直接核發故抗告無效

    目前等待通常保護令開庭,並於日前收到前親家所提民事補充聲請理由狀

     裡面除了要相家父不得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及騷擾

    另外要求家裡要完成酒精戒癮治療、認知育等處遇計畫

    想請問各問熱心的律師大大們~

    1.暫時保護令僅說不可以「騷擾」,但我不同意家父搬離他就不放人,這樣對家父是否有造成傷害?可以替家父爭取什麼?

    2.親家出去四處說家父性侵小孩,我們有錄到當事人A轉述的音,但當事人拒絕當證人,在場亦有別人B聽到當事人的轉述,若以錄音為證,B當證人,可以控造親家妨害名譽嗎?

    3.想反駁親家聲請人那方的聲請理由,書狀方面是以答辯狀還是什麼樣的書狀呢?

    4.酒精戒癮治療、認知育等處遇計畫這些是我們要主動去做,還是等通常保護令過了才要做?

    因為我們以前婚姻不圓滿,害的家父名譽受損又有家歸不得,真的非常冤枉承受這些莫須有的罪名,懇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幫我,非常感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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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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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暫時保護令跟是否同意讓家屬帶回小孩是兩回事,並不一定要有保護令才能有限制帶回小孩之條件。

     

    2、要到妨害名譽的程度,需行為人散布指控到不特定人均得知悉,如果只是跟幾個人講,則指會有民事上侵權行為賠償的問題。

     

    3、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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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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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父親因涉妨害性自主罪被訴,為確保其法律上應有的權益,當遇此刑事問題又不知該如何解決時,歡迎直撥本所24小時排難解疑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當前令您最困擾的法律問題。
    2.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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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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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妨礙性自主係重罪,且因未成年年紀尚小,無法為充分表達,此部分您父親可能需要注意醫院驗傷報告及相關證據是否對您父親不利?建議您父親委任律師答辯;再按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是否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尚非無疑?最後就保護令的部分,騷擾部分會有禁止接觸的情事,是在事情尚未釐清前,法院倘認為聲請人有證據可證明,還是會核發保護令,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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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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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因為疑似被害者之年齡尚小,所以會以保護小朋友為優先,在先天上會比較不利,所以一開始保護令就都會先介入,但之後進入調查階段,一定要提出對您父親有利之抗辯,以才扭轉局勢,爭取您父親的清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 LINE ID : civili1201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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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4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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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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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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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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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父親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父親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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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