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土地分割案,如果被告委託給一人負責出庭,那委託書是必須
每次開庭都要給一份委託書,還是說第一庭給委託書後就一直到宣判結果,
如果是只要給一次即可。那是不是可以假設第一庭給委託書,第二次開庭
自己出庭呢?給委託書需要註明,相關權力嗎。還是給委託書後就不能過問呢?
麻煩律師
謝謝您
該份委任書直到判決為止都有效,給了委託書後你本人還是可以出庭,至於受託人的權力,可以在委託書中限制
再請教律師,
請問那限制權力部分能大概如何限制呢?我是同意土地分割,但不想走到拍賣
目前是對方持有土地108分之21,
而我們這些反對賣土地的
三位是各持分4/1
兩位是108分之3
目前大家是共識給其中一位持分4/1出面處理,但我又怕不限制權力,
會被這位吃掉我們的持分,麻煩律師能教教我限制大概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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