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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 軒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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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6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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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下班後在公司滑倒地點為監視器死角看到的人只有姐姐且超過7天還可向公司提出職業災害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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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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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職業災害,依學理上普遍定義,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而言。以「業務執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為要件。所謂「業務執行性」係指勞工之行為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方有職業災害成立可言,包括業務行為與業務上附隨之必要行為;所謂「業務起因性」係勞工所執行之業務必須與災害之間有緊密關係之存在,亦即災害必須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通常伴隨之潛在危險的現實化,且該危險之現實化必須為依經驗法則一般通念上可認定者。
    最高法院認為,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而言。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而勞動者為從事其工作,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間,乃必要行為,自與業務執行有密切關係,參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0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依上開見解,如果能證明是下班時間在公司滑倒,可能會構成職業災害,可向勞保局請求職災補償並依勞基法第59條要求雇主補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吳治霖 (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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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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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9966號
  • 您好:

    關於職災認定,法院實務認為須與執行職務有關。此部分應由您舉證說明案發事實經過,姐姐的說明內容會是關鍵。

    謝謝

    若有其他問題需律師協助,歡迎透過email (chihlinwu911@gmail.com)、Line (ID:0917518350)、或電話(0917518350)聯繫,以作進一步的服務,謝謝。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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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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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
    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
    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
    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
    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
    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
    不問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
    應有之權利,以確保勞工在服勞務過程中之完整權益。次按勞基
    法與勞保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雖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所
    致之傷害,並未加以定義,惟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
    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
    上非屬損害賠償,與勞保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
    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保條例第34條第
    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
    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
    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勞基法第59條所
    稱之職業災害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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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玉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