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一直在社團po毀謗文章
- 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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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8-10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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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是開餐廳的,近日有個客人在餐廳買完東西回去之後,發現東西壞掉,之後打了一通電話,因為餐廳午休沒有接到,他就po在一個20萬的fb社團,之後就傳開到各大社團,餐廳粉專因此湧入大量負評,事後我追查發現所謂的東西壞掉,只是他以為餐點的酸味太濃,以為酸掉,對此,有要求對方道歉,但對方不肯,卻到處理業者處理態度很差,對客人很兇,在各個社團留言,同時也有許多人也幫他講話,到處去po業者賣壞掉的東西,態度很差不處理,另外我有請社團管理員看可不可以刪文或是幫忙關留言,但社團管理員也不肯,同樣出來指責店家賣壞掉的東西,目前這個狀態已經持續快十天了,請問律師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制止他們在網路這樣子胡亂指控呢,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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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8-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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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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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本件應注意有無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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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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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8-10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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