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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可以再告嗎

  • ch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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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17 13:36 
  • 文章人氣: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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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我哥欠債,親戚幫他還錢給第一家銀行並且買了我哥的土地,但第二家銀行認為這是脫產,要告我哥和親戚,請問如果我哥的官司打贏,以後其他家的銀行還可以執行同樣的"撤銷交易"嗎?因為我哥欠很多家。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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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17 13:52 最後編輯日期:108-08-1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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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家人的情形應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民事訴訟,積極答辯,一旦敗訴其他債權銀行可能皆會以同樣理由請求撤銷不動產移轉行為並請求用以清償哥哥債務。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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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1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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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是因您並未說明您兄長債務情況,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且您兄長須注意上開法文之規定,倘其財產移轉有侵害債權人權益,債權人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此部分需注意就爭點釐清,建議您兄長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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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17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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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就同一事實的部分,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以上希望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 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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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1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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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 條固定有明文。
    2. 惟此債權人撤銷權之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之行為係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只須具備客觀要件,而有償行為,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均須具備。客觀要件有三:1.須為債務人之行為。2.須債務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3.須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主觀要件有二:1.須債務人明知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2.須受益人受益時亦知有損害情事。有償行為之所以規定較為嚴格,實乃為維護交易安全並兼顧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保護也。又上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於轉得時,知有得撤銷之原因者,亦得行使之,不過僅對於該惡意之轉得人始得主張。
    3. 至於舉證責任,則不僅對於客觀要件之事實,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其有償行為主觀要件即債務人及受益人均係惡意明知之事實,因對於債權人有利,亦應由債權人負舉證之責。
    4. 再所謂債務人必須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受益人受益時亦須知悉、轉得人於轉得時須知有撤銷之原因,係指詐害之認識,即債務人、受益人及轉得人知渠等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強債務清償之無資力之事實。又債務人苟以相當之對價將其財產出賣,僅屬於債務人之積極財產在型態上之變更,對於債務人總財產並不生增減,且債務人依此換價方法,得運用其財產,增加經濟上活動,如逕指為詐害行為,無疑是對於債務人財產上處分權之不當限制,凍結債務人之財產現狀,對於交易安全更有妨害,實有未洽。
    5. 若債權銀行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您哥與親戚間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及請求您哥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您哥名下所有。【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債權銀行自應就您哥與親戚間之主觀要件即債務人即您哥須明知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受益人即您親戚於受益時亦明知有損害情事,亦即您哥與親戚間均係惡意乙節負舉證之責。
    6.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就同類案件相關法院實務判決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7.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68-379565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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