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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的肢體碰觸

  • 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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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1-02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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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教律師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今天我在工作場所遇到一位男子

    直直朝我走過來要問我這裡地址幾號

    說是剛剛被別人打要我說地址給他電話那方正在報案通話中的員警聽

    但是這位男子在過程中一直用手抓我的手或碰我的身體

    雖然我和對方都是男性

    但對方整體態度真的很差

    事後我和對方說希望下次可以用說的就好不用碰來碰去

    對方直接大聲叫罵很多甚至罵我靠爸又一直嗆我有受傷嗎!

    我想請問律師

    對於對方這樣的行為有法律規範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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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1-0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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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再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否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況倘您要提出告訴,須有相關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您所指述之行為,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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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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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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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行為已涉及妨害自由,若當時有其他在場,則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