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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搬離我的物品

  • 曉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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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09 17:18 最後編輯日期:109-02-0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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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們好 之前有提問過 經由朋友的媽媽介紹 向吳先生承租房租 因為房子有一些糾紛 所以未簽租約 (法拍屋.屋主有欠吳伯伯100萬有簽本標)所以他就拿來使用 租給我  因前些日子 工作不順我 開始未繳房租 有跟他們延期 在去年11月份 跟他說明 想到北部工作 試試 今年過完年後.最晚2月份 會回去整理 搬離東西 房租未繳的部分 會開始 用轉匯款 每個月轉 就在1月份那時過年就他們開始瘋狂打電話給我 因剛搬上來 所需整理 及工作 就沒給他們理會  在剛剛2/9我LINE問朋友的媽媽 吳伯伯轉帳要轉的帳號 他卻告知我 我的東西 已經被吳伯伯 整理好 拿去我親氣家  我問她沒經過我同意 進入我房間 拿我東西 搬離? 她跟我說 叫我去問吳伯伯  不關她的事情 問了後 吳伯伯 他說因她打給我 我都未接 就請朋友的媽媽 整理完 送去我親契家 然後朋友的媽媽 現在跟我說沒她的事情  我想請問 他們這樣 我可以提告嗎 及要怎麼提告 我的東西 她還說 要扣留3C電腦作為抵債 已經拿去使用 我很生氣 我該怎麼半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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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09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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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侵占以及毀損)的問題,你可以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效兩年),你可就相關事證與律師討論提告方向。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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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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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0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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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936條: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是就您積欠房屋部分出租人除可以行使留置權外,亦可以先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您財產,以防您脫產;至於出租人將您東西送去親戚家部分,有無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或損毀罪嫌之適用?尚需釐清相關爭點,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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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09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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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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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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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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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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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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