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有關「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範圍」
- Da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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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1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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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上查得相關資料,如後所述;「按民法第179條,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參照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
2.本人有一民事案件,案情概述如下:
(1)A墓園塔位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依法令規定,A墓園塔位不得銷售;B先生當時卻違法販售給本人5個A墓園塔位,單價新台幣10萬元,合計50萬元(本人當時並不知情A墓園塔位不得銷售)。
(2)本人現將對B先生依民法第179、182條規定提請民事訴訟,依上開判例意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本人認為B先生一定會辯稱「我收到這筆50萬元,就交給C公司處理,本人每個塔位銷售僅獲得2萬元利潤(假設是2萬元),故B先生所受利益為10萬元」;目前C公司已解散。
(3)本人認為,當時係交予B先生50萬元無誤,至於這50萬元資金流係如何分配?並非本人要舉證,而且本人也不可能知道B先生獲得多少價金。
3.屆時法院開庭,本人認為,B先生假若供稱每個塔位,其收受2萬元利潤,口說無憑,B先生要負舉證責任;假若B先生能夠舉證,本人大概無法拿回50萬元;若無法舉證,本人有可能拿回50萬元?(此為第1個問題)
4.另本案之民事訴訟金額,是以50萬元計算嗎?(此為第2個問題)
PS:先感謝大律師們的回覆,感激不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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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1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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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是本件就相關舉證責任由何人負責?且受僱人與雇主有無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需予以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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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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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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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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