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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開庭

  • 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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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03 17:21 
  • 文章人氣: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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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們好:我原是告對方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但法官一直傾向對方未違法,但辯論庭前我從監視器感覺對方明顯是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多人也是認為如此),則請問:我在辯論庭上如我拿出監視器影片當證據,我可再提出對方是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這樣會重開庭?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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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0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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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若有鑑定報告可以支持您的說法會較為有利。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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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03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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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是本件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尚需釐清,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且對方保持行車距離與未注意車前狀況,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亦非無疑,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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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03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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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若言詞辯論終結,必須要以書狀之方式聲請再開辯論。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