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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分享別人資訊是否觸犯

  • 小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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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8 12:51 
  • 文章人氣:220
  • 個人積分:8
  • 我在某店家消費發生一些不愉快,私下跟店家溝通店家態度讓人更不愉快。於是我到他們的fb粉絲專頁做評論,評論內容是我實際的消費體驗完全句句屬實並沒有任何的誇大。店家不高興我給他負評就在留言下面與我和我朋友爭論。後面還把我的照片和帳號截圖貼到粉絲專頁上做批評,後面我朋友請他撤掉以免觸法。店家撤掉後又重新po了一篇一樣的文章只是碼掉帳號和照片的五官,說我朋友去恐嚇他要他撤掉原本的文章。 原本負評下面我朋友有幫我說話,只是回他覺得我做完眉毛後兩邊差很多而已,也沒有說店家怎麼樣。店家看到後一樣留言批評他一番。我朋友氣不過店家的態度,分享了店家的粉專說:消費前要想清楚,做不好也不能有意見不然老闆會生氣。 結果店家截圖說,我朋友毀壞他們的商譽之類的要告他。 雖然店家有截圖但我朋友已經刪了分享的文,同樣的雖然店家已經刪文但原本沒有碼的文我們也有截圖。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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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8 14:19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22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雖然可提告,但對方亦有可能提告您,訴訟耗費相當多之時間勞力費用成本,結果可能亦不如您預期,沒有很建議以訴訟解決之,可能完全不划算。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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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8 14:2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9728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只是公布爭議,或是加入主觀感受不涉及人格詆毀,不會構成名譽侵害,雙方都一樣。

    2、建議應該先蒐證,然後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如果進入訴訟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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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8 15:06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876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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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8 17:4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增加法律上之責任,並爭取應得之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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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8 21:1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735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告,您收到通知,可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目前無需過度擔心。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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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