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拿出我的FB貼文是否違法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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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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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能須先針對對方書狀,準備回覆答辯,比較實在,對您的訴訟方有實際之幫助;至於對方之行為,可能亦不構成任何犯罪,不建議浪費時間在此著墨,對您完全沒有好處,也浪費時間,模糊焦點。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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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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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王世宗律師/所長 (王世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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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0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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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非您有證據證明對方取得您的FB貼文之手段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例如「盜用您的FB帳號」,否則恐怕難以成罪。根據您的描述,該貼文之權限為「僅分享朋友」,則對方取得該貼文之途徑可能是通過雙方的共同好友截圖給對方。若您對此十分介意,建議自行排查可疑人物。
以上答覆僅供參考,若有其他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服務,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電話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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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0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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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除非您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侵入您的電腦,取得相關對話證據,否則難以成罪;再者對方所提資料,是否可以證明與本件有相關性?尚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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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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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0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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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準備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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