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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孩探視交付問題

  • 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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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18 17:02 最後編輯日期:109-09-1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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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1. 民法第 5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不適當之人" 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  那六歲以上的一般兒童就可以交給不適當之人照顧嗎 ?

    2. 前夫有對我與女兒家暴(105~107年),我在107年申請我與女兒的保護令(1年),之後雙方108年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時,只有說在保護令期間到第三方單位探視(家防單位),但保護令到期後就要我們之後自行再約定。  因為對方在保護令期間一整年都不段恐嚇、騷擾,也被判違反保護令,所以保護令到期後又申請延長半年。   現在保護令已結束,女兒明年1月也滿6歲了。前夫有家暴史、當年也有躁鬱症、憂鬱症、曾吞安眠藥鬧自殺(也叫女兒去死)。   擔心現在女兒讓他單獨帶走會有身心上的傷害,想維持只探視(第三人在場) 不交付。  請問法律上有什麼明定的法律可以拒絕嗎 ?    或是只能用過去他對女兒的家暴狀況與他過去的精神狀況/酗酒行為 (現在他的狀況我不清楚了)  向法官爭取? 一切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

    補充:  1. 女兒是由我單獨監護單獨撫養(調解離婚時他堅持不負擔女兒扶養費)   2. 目前前夫向法院申請調解, 他堅持不是只有探視, 要交付.  第一次調解時調解委員和法官都立場偏向他,  我拿出之前申請女兒保護令的那些證據和他的行為問題證據, 對女兒只讓他探視不交付會有用嗎 ?  還是會因為不是最近的事而不不採納 (家防中心的社工都說那是之前的事了, 曾經做過不代表還會再做)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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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1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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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可以以對方離婚後於保護令期間的行為,向法院聲請改訂監護權及探視權。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我們團隊提供基本免費法律諮詢,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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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18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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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目前可就對方違反保護令事實聲請改定監護,或是變更探視方法,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目前若對方仍有騷擾行為你們應適時加以蒐證。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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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18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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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是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部分,倘對方有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之虞,您可以向在地家事法院聲請酌減並訂立會面地點及時間,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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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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