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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與地政不給查繼承遺產,如何除去法律障礙

  • A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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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0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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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繼承人是祖母的父親,於民國37年過逝,我去國稅局查不到他的遺產,到地政事務所查到的總歸戶資料也沒有他的不動產。

    我想知道其他繼承人(即祖母的兄弟姊妹)到底繼承了多少遺產,但是「國稅局」及「地政機關」說我不是直系,依法不能查詢。

    請問:

    一、我要如何排除這些「法律障礙」才能得知祖母的父親被繼承的遺產?

    二、可否透過「請求遺產分割」之訴排除這些法律障礙?

    三、如果多年來已有遺產被祖母的其他兄弟姊妹變賣,又如何因應釋字771號解釋提告?用債的方式提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或用物上請求權排除法律障礙之時起算來告?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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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04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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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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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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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0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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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771號解釋文: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是本件倘發生時間係在民國37年,不論是繼承權回復,抑或物上請求權時效均可能業已罹逾消滅,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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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0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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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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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0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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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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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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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0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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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恕刪)

    所以我才問到如何證明「法律上的障礙」導致請求權的時效並未完成啊!

    目前我們就已發現的土地進行繼承登記(經過台北市法務局訴願有理由),幾筆台北市的土地已總值2億多元,其他的不動產則是想知而行政機關不給查,想問有沒有律師善長「遺產分割(我祖母之外還有其他可能的『真正繼承人』還在確認)」及民法125條「法律上的客觀障礙」這塊議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