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中共有不動產如何處理較好?
- j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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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0-02 05:33 最後編輯日期:110-10-0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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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而產生的共有房地產常有管理使用困難問題,此處詢問位案件為兩人分別共有的物件,目前對方也表示有意願購買下另一半產權,但因為這涉及一些專業,且對於家人間如何討論出合理價格也是感到有難度(因為根據個人以往經驗覺得並不是很容易與對方溝通),請問這樣的情況下。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除優先承購。所以要先找到其他賣家嗎?
處理方式的話
1.提起縣市政府提起調解?或向法院訴請分割?
2.委託地政士協商?
3.委任律師陪同或代為向對方提出商談?
不知道那種處理方式較好呢?
感謝撥冗指教!感恩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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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0-0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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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地政士不會陪同。
應委託律師先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訴訟。
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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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0-0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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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主張變價分割,再進行鑑價,再決定價格。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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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0-02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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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就共有物管理需有分管契約,倘無,共有人使用共有物全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再者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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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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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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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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