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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問題

  • 小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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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18 14:22 
  • 文章人氣:326
  • 個人積分:36
  • 請問各位律師:

    1.  我的著作權被侵占,想主張著作權中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是屬於刑事?還是民事?主張的時效是多少年?

    2.  請問如果主張侵占權的時效已過,但是被告之後又繼續在法庭上謊稱「這著作是他做的」繼續侵占,請問我可以以被告新的謊言時間點來計算新的時效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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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18 14:38 最後編輯日期:111-03-18 14:4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798
  • 律師評價:185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著作權不會被侵占,您的意思應該是指被侵權。可以提出民刑事告訴,並要求賠償

    2.時效是以你實際知道被侵權的時候起算,而不是依照對方的說法。時效一旦超過,也不能單純以對方說法而重新計算

    3.如果對於提告或蒐證細節不清楚,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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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18 14:4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656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947號
  • 您好,

    著作權法第 16條第1項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89-1 條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因此,如有違反著作權法第16條之姓名表示權,民事損害賠償須於知悉時起兩年內提出請求,刑事責任則依據第93條規定,可提出告訴。

    本人專長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權法令,如有需要可加LINE ID:jackdai221進一步諮詢。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Line ID:jackdai221

    手機:0958888968  

    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jacktaiatlaw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F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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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18 15:2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5596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依您所述,應屬您的著作權被侵害,依著作權法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

    二、提出告訴時,您必須說明著作權屬您所有,可以提出原始的創作、攝影、語文、圖片等加以證明。且說明您的著作是未曾授權給侵害人使用等。

    三、並舉證說明你所受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

     

  •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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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1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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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8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首先倘該設計並無申請商標權,則無商標法之適用;再按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是著作權並無所謂侵占之情事,本件應釐清您的著作權為何?以及對方如何侵害您的著作權?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罪有刑民事責任,討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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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由(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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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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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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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