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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

  • Y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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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07 09:47 
  • 文章人氣:225
  • 個人積分:56
  • 您好:先生外遇不回家,我沒有証據,只有他口頭跟line上有承認,

    一、目前想離婚,但因為我身上的資產比他多,我不想分給他,我要如何做才能保身上的資產,跟要他給付孩子的扶費呢?或是只能不離婚呢?

    二、如果我不離婚,他有權利訴訟離婚嗎?(我沒有証據),會成功嗎?

    三、只有先生口頭跟line上的承認,但我不知道外遇對象是誰,這樣我能對第三者提告嗎?還是一定要知道對嗎是誰才行呢?

    四、在幾年前我跟先生有私下簽定財產分離書?這對我有幫助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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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07 10:0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3710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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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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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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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0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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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4772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要以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最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剩餘財產部分需釐清兩造婚後財產較何方較少?有無平均分配顯不公平之情事?另就侵害配偶權部分按刑法第239條: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編      註:
    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罪嫌部分,業已經大法官解釋除罪化,是無法提告刑事通姦罪;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就民事部分您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您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您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至於時效消滅部分,可能須釐清您知悉之時間為何?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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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0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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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先生外遇不回家可以構成民法上之訴請離婚事由。

    2.若您沒有做出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對方就算訴請離婚也不會成功。

    3.離婚後,您可以民事訴訟請求堆方給付其應負擔之撫養費。

    4.離婚後,必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有惡意脫產,仍會加進去作計算。

    5.本件有無訴訟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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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07 12:00 最後編輯日期:111-07-07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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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對方外遇侵害您的配偶權,可以先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將先生與小三列為共同被告,要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2、您的資產多不一定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就要給對方較多的錢。您可以由律師計算婚後財產的數額,再決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單純離婚不一定會牽涉到剩餘猜產分配,這部分可以讓對方拋棄請情。


    3、如果您成功爭取到小孩的單獨監護權或者擔任主要照顧者,就可以按月跟對方請求小孩的扶養費,這部分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進行。


    4、如果雙方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先生外遇導致,對方沒有權利提離婚訴訟,提了法院也不會成功判准離婚。只要您不肯,而且您對於婚姻關係的破裂沒有過失,法官就可能否決對方離婚的聲請。


    5、可以對第三者提告,但要先提告先生,等訴訟中再追加小三作為被告進入訴訟也可以


    6、另外,私下簽署的財產分別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並沒有決定夫妻財產制的效力

    7、本律師處理過跟您類似的案件,因為這種案件需要大量蒐證,否則容易打草驚蛇,導致敗訴。建議您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與我進一步諮詢蒐證策略,討論提告細節跟流程,爭取對您最有利的結果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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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0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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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離婚部分只是證據多寡問題,現在對方若沒有不承認外遇情況,還是可提起離婚,至於夫妻剩餘財產計算複雜,若想多保住金錢可搭配離因損害及離婚損害來求償
    小孩扶養費不管經濟狀況為何都是要負擔,只是雙方負擔比例問題 

    外遇對象至少要特定得出來人別,否則提告法院也無法幫您找到

    之前的財產協議書是有幫助的,但詳細內容可幫助到何種程度,建議提供律師詳細諮詢後確認

    歡迎您把相關資訊提供後,來所或線上諮詢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聯繫方式: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 :@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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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07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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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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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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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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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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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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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謝政恩律師(歡迎加line id:@036nxkvu)

    您可考量向先生及外遇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另先生外遇在先可責性較高,不易提訴離婚判贏;你的財產雖然較多,但可能還是會針對雙方對家庭的付出等等,認定應如何分配;如果可以協議離婚,得以侵害配偶權部分為理由,就雙方財產為有利之要求!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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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YuYu 的發言內容:

    您好:先生外遇不回家,我沒有証據,只有他口頭跟line上有承認,

    一、目前想離 ... (恕刪)

    本所律師就離婚案件有相當承辦經驗,以下為本所成功案例供參考: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9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板橋及基隆分會)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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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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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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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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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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