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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毀謗或妨礙名譽

  • 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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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17 19:06 最後編輯日期:111-07-17 19:16
  • 文章人氣: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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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因為最近本人發生買賣糾紛,當下很生氣在臉書社團上發表言論,以下言論皆屬事實絕無捏造並有對話紀錄佐證,但害怕在網路上發表這樣的言論有沒有可能被對方提告,對方有看到這篇文章請問有沒有可能觸犯那些法律,可請律師協助看一下嗎?網路發表的言論為下列內容

     

    〈A先生〉站洋:有一天私訊A先生,他說有MS64的站洋要出售,談好了價格及面交的時間,但A先生只給我正面照片及模糊的影片,我要求A先生給正面及背面的照片以方便跟官網做核對,不過這時A先生生氣了覺得要面交了要求這麼多,臨時違背了誠信說不賣了......我個人覺得這站洋並不是幾百幾千元的東西,而是高於五萬元以上的盒幣,個人覺得跟您要求正背面照片很合理,我當下也很生氣,所以「封鎖了」,至於懷疑盒幣正背面照片能詐騙?社團跟網路有很多盒幣正背面照片,我也蠻想知道,光憑盒幣正背照片要怎麼騙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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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17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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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即使是事實,只要涉及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2、對方可以提告,但在律師協助下,有機會主張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合理評論爭取免責

    3、本律師經常處理妨害名譽案件,如果擔心收到傳票不知道該怎麼辦,建議可以

    加LINE ID:lightkao預先準備,蒐集對您有利的證據,爭取不起訴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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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1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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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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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17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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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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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1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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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若您評論之事涉及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就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2.本件有無訴訟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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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1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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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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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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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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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18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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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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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18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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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輝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最近本人發生買賣糾紛,當下很生氣在臉書社團上發表言論,以下言論皆屬事實絕無捏造並有對 ... (恕刪)

    本所律師就誹謗、妨礙名譽相關案件有相當承辦經驗,以下為本所成功案例供參考: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44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板橋及基隆分會)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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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7-2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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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如評論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就有可能構成刑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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