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公司、勞資 > 與雇主簽訂契約2年,工作未滿需罰違約金

與雇主簽訂契約2年,工作未滿需罰違約金

  • 小米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10-23 13:24 
  • 文章人氣:924
  • 個人積分:20
  • 您好:我在99年12月時到職,簽訂2年工作契約(今年12月到期),但現在因雇主無故刁難並大聲咆哮,因此以勞基法第14條第2款為訴求,主張終止契約,並於今年10月離職,當初契約上載明若提前離職需罰違約金一個月薪水,也就是45000元,但我當時簽約時並未拿簽約金,如今簽了合約是否會如合約所寫被罰款?還有...當初雇主知道我懷孕...因此合約中還簽訂產假56天期間只給月薪20000元,連半薪都不到...若當初合約是這樣規範的,我是否還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請求雇主歸還短少的薪資?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