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土地權建物拆除問題
- 風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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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11-3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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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繼承人有ABCDE共5人,50年前爺爺過世時,土地由ABC繼承,建物為未保存登記之平房(代書沒辦理到建物繼承,沒人知道,時間久遠也找不到當初代書)
因為近期土地所有權人ABC要處理土地,去申請建物稅籍證明時發現建物沒辦理到繼承,建物還掛在爺爺身上,所以需要重新辦理繼承建物(無土地權)
因為要整理土地,所以建物必須拆除,但建物重新繼承後繼承人為ABCDE(DE無土地權),目前ABCD都同意拆除建物,E不同意拆除也不同意拋棄
請問如果協商未果,可否使用34之一第一項規定達2/3同意,直接拆除?如果不行的話,那土地所有權人ABC可否對E提告侵占土地跟不當得利要求拆屋還地?或者還能怎處理? 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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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11-3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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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以先辦理繼承登記,才能處分
2、土地所有人,可以對不同意拆除者,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拆屋還地。如果調解不成,可透過訴訟解決,避免直接多數決拆除,以免衍生更多糾紛
3、如果不知道該怎麼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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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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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11-3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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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首先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方能就繼承遺產處分;再者,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物占用或使人使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最後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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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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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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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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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土地法第34條之1定有明文。
依所述情形,當初土地及坐落其上房屋應係爺爺所有,繼承發生後雖分割遺產由部分不同之繼承人取得土地及房屋,此時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除非當初有約定房屋使用基地之法律關係,否則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若房屋尚能使用,除能終止契約外,否則無法請求拆屋還地。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處分包含拆除等物理上之事實行為,可以多數決方式辦理,但要注意建築法令之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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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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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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