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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問題 pt2

  • loo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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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12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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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房屋繼承問題 pt1

    「大家好,有一件關於房屋繼承問題想請各位解惑.

    我父親前年再娶,可是我父親的老婆並沒有與我們及父親同住,

    只有過節會來吃飯拜訪,那家中房屋目前是登記在奶奶名下,
    家中討論過想要直接把房屋繼承給我,奶奶不希望老家因為
    我父親的婚姻而讓父親現任老婆分走,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
    有甚麼最佳的方式可以過戶房屋!
    本人父親也同意將房子過戶給我,也願意填寫放棄繼承書,但不願意放棄婚姻
    是否該請奶奶預立遺囑,如果可行,這樣做遺贈與直接贈與有稅務上的差異嗎?
    目前只想到直接贈與的方式,不知道是否有更好的辦法!
    麻煩各位解惑,感謝大家!」

    如題所述:

    經上次詢問各位律師後,對於這件事情有一定了解,十分感謝!

    因奶奶僅有國小教育程度,對自立遺囑有書寫上的困難,所以

    奶奶目前打算採用代筆遺囑的方式來做後續動作.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有上網查了資料,關於代筆遺囑見證人部分

    1.若三位見證人中有人不幸離世,在未來有法律糾紛時是否有影響?

    2.若出現法律糾紛,三位見證人是否有意務到場說明,若見證人不願意

    是否會有影響?

    3.若請律師協同辦理,律師事務所是否可以代為見證?? 

    4.關於遺贈部分,若不侵犯特留分的情況下,此狀況是否為只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以上 ,問題冗長,語意上若不清楚還請見諒,感謝各位律師朋友,謝謝各位!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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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1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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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首先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且繼承須被繼承人死亡方會發生,您祖母尚未過世,並無繼承問題;再者,您祖母可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最後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遺囑內容為何?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倘日後繼承人就遺囑效力提起訴訟,可以傳喚見證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祖母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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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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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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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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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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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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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會有免稅額,會比贈與好。

    2、但是父親不能預先拋棄遺產,且遺囑會有特留分,所以父親日後要是反悔要繼承,特留分的案子基本上您會輸。

    3、因此建議以生前逐年贈與方式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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