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汽車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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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1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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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名登記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再者,倘您要提出侵占告訴,需釐清實際上及法律上所有權人係何人?最後您可以訴請終止借名登記,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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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1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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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先釐清車輛當初約定歸屬為何,車貸應由何人繳納,後續是否屬於您代墊車貸款項等等,再請告知詳情,以利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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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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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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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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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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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1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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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不少跟您類似的案件
1、因為雙方約定借名登記,所以對方占有車輛不構成侵占或者竊盜罪
2、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且要求歸還車輛。
3、針對台貸款部分,您可以自行繳納後跟對方求償您代墊的金額
4、如果不清楚該怎麼做,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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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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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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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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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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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侵占罪為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歸還或承認賠償或協議以他法解決,亦不能解免刑責(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侵占罪為即成犯,於侵占行為完畢時犯罪即已成立,縱令事後將侵占之物返還或被害人允予借用,仍不影響已成立之犯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345號判決意旨參照)。
- 刑法第335條第1 項之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所衍生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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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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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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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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