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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資遣相關問題

  •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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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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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方於2/2公告資遣 2/22為被資遣離職日 目前資方資遣相關費用還沒給(好奇這樣是否有延誤我權益的嫌疑 並於2/25傳了一份協議書給我 內容大概是要求保密資遣相關過程 內容 結果包括金額,不得向第三方洩漏 否則對方得要求10萬懲處性違約金 並要求雙方針對本勞動關係 皆不得對對方提起刑事 民事及行政檢舉 資方告知這是流程 但我覺得資遣相關費用及文件本來就應該給我 我沒必要簽署這份協議書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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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0:43 最後編輯日期:113-02-2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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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不是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約定的文件,或是有違法、不合理的情況,我方都可以拒絕簽立。

    2、如果公司違法不給資遣費,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3、如果約定固定年終,性質就屬薪資。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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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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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經驗豐富

     

    1、如果認為有疑慮的文件都可以拒絕簽名

     

    2、同時,如果涉及違法資遣,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在底下只留下罐頭回覆或沒幫助、複製貼上的廣告文!】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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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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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期限內發給勞工資遣費,雇主若未於期限內給付者,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2. 為維護勞工之基本權益,閣下可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若需律師協助處理,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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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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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協議書若有疑慮的話,可先給律師看過再確定是否簽,另外若之後對方沒給付資遣費,可請求對方給付,又或者您認為對方資遣不合法的話,也一併告知詳情,以利我們協助喔。

    –––––––––––––––––––––––––––––––––––––––––––
    如需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案情,得到更精確、更全面的法律建議,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私訊詢問,並於私訊我們的時候複製+填寫下列資料,我們將從十位專業律師中指派最適合的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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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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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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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資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勞工局處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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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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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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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22:4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954
  • 律師評價:1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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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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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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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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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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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