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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果果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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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6:11 最後編輯日期:113-03-0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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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先生長年有精神外遇傾向,近兩年來更是頻繁,近兩年更是在「精神出軌是不是出軌」的問題在爭執,所以我們於去年7月份無法達成這個問題的共識下鬧翻。以往先生的薪水是給我分配家務開銷,鬧翻後先生開始收回薪水不給我持家。因為帶小孩,我辭掉工作做家庭主婦有8年,近兩年才回職場,所以身上沒有存款,僅有一筆當初夫妻商量好要存緊急備用金的儲蓄型壽險。

    因長年做家庭主婦無存款,想請問,怎麼做不會被先生追討這筆費用
    先生半年來,酸言酸語的言語暴力與冷暴力,能否先搬出去?
    先生也因討厭我,也都對小孩酸言酸語的把情緒轉嫁給小孩,是不是我搬出去,對孩子們比較好?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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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6:33 最後編輯日期:113-03-0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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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件,擅長處理離婚、財產與子女監護權等問題

     

    1、針對先生的精神、言語暴力,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後續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並爭取小孩監護權判給您,先生則必須按月支付扶養費給您。

     

    3、另一方面,針對先生的外遇行為,您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精神賠償等

     

    4、您提到先生給予的費用,屬於夫妻間贈與或者家庭生活費用,對方不得要求歸還

     

    5、如果不知道該怎麼做,或者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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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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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倘有精神外遇證據,且雙方有離婚意願,可委請律師進行離婚協議,同時處理本案所涉外遇賠償及未來扶養費用分擔比例。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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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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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兩造無法協議離婚,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要以不堪同居訴虐待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最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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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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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配偶不給,可以訴請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2、如果遭到家庭暴力,可以聲請保護令。

    3、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蒐證訴請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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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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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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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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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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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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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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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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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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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黃郁珊 (黃郁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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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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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8743號
  • 若先生有精神外遇,且有離婚意願,可委請律師協助協議離婚或者提起離婚訴訟,並協議財產分配、監護權,或於訴訟提出。

    針對言語暴力部分,可委請律師協助聲請保護令

    ----------------------------

    若需進一步諮詢可攜相關資料預約諮詢,預約電話:0987-929-087或加入官方line @596ixkun律師將會親自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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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2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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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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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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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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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構成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條1項第5款定有明文,且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亦為同法第1001條所明文;再者,如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他方同居,或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無正當理由而不支付者,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並迭經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可循(參見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415號49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
    2. 如果對方不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是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對方支付,至於要支付多少?法院會綜合考量依照收入可以負擔的比例、家庭開銷狀況還有人均消費支出等數據來個案判斷。(參照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家婚聲字第1號裁定、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婚聲字第6號裁定)
    3.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時,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亦可至派出所報案,家防官會通報社工提供相關支援,也會協助您填寫保護令聲請狀及準備相關文件。
    4. 為維護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處理,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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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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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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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保護令並進行離婚訴訟,惟須確認完整事實才能提供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安排最佳解決方案。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夫長年家暴,律師協助獲判離婚、賠償費及財產分配共500餘萬元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5 

    遭家庭暴力離家,配偶訴請交付子女,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內容完整之保護令及促使其配偶撤回聲請交付子女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9

    男朋友暴力對待,律師協助獲保護令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29

    前夫找麻煩,律師協助獲暫時及通常保護令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58

    請求離婚、家暴賠償及扶養費,律師協助迅速解決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43

    保護令也可以要扶養費及律師費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5

    保護令也可以要律師費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3

    律師協助成功離婚並免予支付贍養費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09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迅速離婚及取得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4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向對方取得剩餘財產分配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1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使對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9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黃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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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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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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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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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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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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