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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朋友案件 牽扯我 能否要求朋友 名譽賠償

  • w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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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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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訊問 幫朋友申辦多張預付卡,朋友一再說明只是自用,請問若事後扯上案件,能否向朋友要求事後賠償名譽上,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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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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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釐清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權利?音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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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6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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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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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6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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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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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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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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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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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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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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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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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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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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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或預付卡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充作詐騙他人錢財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刑事犯罪追查,造成偵查之困難,是閣下所為,檢察官就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嫌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論罪科刑。
    2.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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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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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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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7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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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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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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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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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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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您有證據證明對方有自用需求,否則我方將成立犯罪的幫助犯,您也無法向對方求償。

    2、建議您不要隨便借個人重要印鑑、銀行帳號、電信帳號給其他人避免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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