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毀損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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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2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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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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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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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2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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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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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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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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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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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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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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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2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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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 消費者若以通訊交易方式購買物品,則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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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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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擔心的話可私訊告知我們詳情,以利我們具體判斷及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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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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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非常多跟您類似的消費糾紛問題
1、對方可以對您提告間接毀損罪,但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主張雙方屬於單純民事買賣糾紛,您欠缺犯意,爭取不起訴。
2、同時,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解約並拒絕付款
3、另外,您也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
4、如果需要協助或者不知道該怎麼自保,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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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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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2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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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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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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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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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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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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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22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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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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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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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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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2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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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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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于軒律師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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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23 00:51 最後編輯日期:113-03-23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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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您的敘述,您是透過直播、未曾實際檢視商品,則雙方間買賣契約是屬通訊交易,如您的情況不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2項之合理例外情況、您非無意購買而惡意下標、棄標,或曾有多次購買不取貨等情形,則依據消保法第19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依法可以在收受商品前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可以實體文書之紙張或以電子文字方式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黃于軒律師
如您實際情況較複雜,建議可以提供更多資料供律師協助審閱分析,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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