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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游泳池未開時段(無救生員),住戶自行進去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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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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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游泳池未開時段(無救生員),住戶自行進去游泳, 若發生意外管委員是否應什麼責任?(民事/刑事責任)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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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3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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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需釐清管委會有無盡到注意義務?倘無,管委會亦可能會有刑民事相關責任,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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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3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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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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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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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30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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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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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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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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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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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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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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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0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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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還是要有必要的措施,例如適當的公告不得進入或是上鎖人員管控之類的,否則還是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2、建議社區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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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01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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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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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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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06 19:02 最後編輯日期:113-04-06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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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本律師承辦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90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

    一、要看溺水的原因為何。

    二、例如:在侵權行為案件,溺水原因是因為漏掉所致而需賠償者,有以下判決摘要可參:

    「惟被告亦自承此項告示之目的係因九曲橋之底 柱離水面太低,致使腳踏船無法通過,為維安全而設置;且觀諸現場相片,前開 浮球警戒線及「禁止通行」之警語,僅在禁止水面活動者進入該範圍,但並未標 示危險之警告,不足以令人得悉該處水域將有漏電感電之危險;是該龍潭大池並 未設置足夠且必要之警示設施,以供在該水域活動者得以及早發現漏電危險,並 因而採取必要之措施,避免損害發生。被告雖辯稱其大池管理員邱○業曾經勸阻 無效,被告已善盡管理之職責云云,惟依邱慶業在偵查中所述「我們有制止,叫 他們要去公所申請,叫他們公文下來之前,不要來練。走之前有對老師說叫他們 不要練了」,此項證詞,至多僅能認為邱○業係出於行政管理之目的而為制止, 且其談話制止之對象係學校教師,並非被害人徐○宣,尚未達於令被害人知悉該 池面有漏電危險之警告作用。是該龍潭大池及九曲橋上路燈等公共設施之管理, 顯有欠缺,此一欠缺,並與被害人徐○宣之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既係 該龍潭大池及九曲橋上路燈之管理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 二項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自屬於法有據。」

    本律師承辦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90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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