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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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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1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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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跟我老闆有簽工作

    但是合約書再某條文後面還有用手寫說:提前離職需一個月講

    否則無法領薪水

    他還要我簽名蓋手印

    這樣合法嗎?

    因為我想離職 他說我約還沒到 所以不行!!!!

    但是只有老闆那邊有合約 我這邊沒有

    他也沒有幫我用勞健保

    所以這份合約有沒有效?

    如果沒效 我就可以離職嗎?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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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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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1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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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於合約書中提前離職需在一個月告知,否則無法領薪水的約定,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首先雇主是不可以強制勞工進行勞動的,違約離職的後續問題是民事契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縱使勞工違約,雇主也不能用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只要勞工有工作,雇主就應該支付工資。另外要在「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的約定也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縱使有簽名蓋手印,凡是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強行規定,原則上就是無效。如果合約是沒有約定工作期限的不定期契約,而勞工還沒連續工作滿三年時,並不用提早到一個月前告知,那這個約定就會無效。如果是合約是有約定工作期間的定期契約,要求提前30天告知的約定可能有效,但是雇主仍然要支付薪水,雇主僅得依據勞工未提前告知而違反契約另外提出求償

    (2)雇主沒有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是違反勞工保險條例,您可向勞工局檢舉雇主的違法行為,雇主就會被政府罰鍰。

    (3)雖然勞動契約有一部分約定不合法,但是除去不合法的部分後雙方仍然可以成立勞動契約,所以除了違法之部分以外,原則上合約還是有效的。所以關於工資部份,還是有效。而您如果就勞動契約有所疑義,可至各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5、9、15、16、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7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