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性自主相關問題

-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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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0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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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詢問 好幾個月都被對方以恐嚇和威脅的方式發生關係 但是當下覺得這是唯一保護自己的方式,發生後和對方雖然會有吵架、表達不滿不願意等等,但仍和對方正常相處 持續差不多2-3個月 是因為對方最後太誇張,直接威脅到我的生活(甚至生命),我才發覺不管怎麼滿足他都沒有用 爾後報警處理,先是申請保護令和提告跟騷、恐嚇和傷害 然而事發半年,在心理師和律師的提議下,也決定鼓起勇氣提告妨害性自主 但當時保留的直接證據不多,加上發生的時間長也多次,除了在對方家裡,也有在公共場合被要求滿足對方,我不是每個日期都記得很清楚,也不確定事發之後和對方的正常相處是否會對我不利 詢問婦幼偵查隊,說做完筆錄後仍然可以去驗傷,但此時驗傷是否已經無意義? 目前有的證據 1.他的訊息多次恐嚇、謾罵(妓女、婊子等等)、有監視器錄到他持續跟著我、拖拽我 2.我有錄到音(說了我不想要,他沒有否認反而追問我其他問題) 3.我和家人口頭說過發生事情、那段時間家人也發現我的情緒異常;最後一次跟家人傳訊息說到我被他威脅發生關係 4.我和心理師、精神科醫師、以及學校性平委員會有提到事發事件(被迫發生關係),當時學校心理師有幫我通報(但是那時候我不打算報警,但心理師覺得還是要記錄所以幫我通報性暴力) 5.他在保護令的庭上,有證實手上仍握有我的性影像,應該有開庭的逐字稿紀錄(但不知道為什麼那時候的法官沒有請他刪除) 6.我自己當時的備忘錄記錄,有寫到被威脅很痛苦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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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0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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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先釐清兩造究係合意或違法意願發生性關係?再者,違反意願之次數為何?且對方拍攝性影像有無經過您的同意?最後,就妨害性自主部分需釐清您的年紀?與對方之關係?證據可否證明係違反您意願發生性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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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0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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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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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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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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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令係法院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後,應遵守保護令之規定。如違反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者,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若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 保護令經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即會派員執行保護令。
- 被害人已接獲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仍未執行時,應主動提示警察機關執行。
- 權益維護:保護令並非萬靈丹,被害人應該看清楚保護令上面的項目,並且向警察機關報備請他們執行保護令上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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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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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或你對案情尚還有任何疑慮,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柯律師洽詢,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柯律師也擁有會計師身分(雙證照)。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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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03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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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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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0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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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發生性行為這件事情,倘若當下沒有去驗,就只能透過事後蒐證,包含對話紀錄、錄音等方式佐證。
2、有時候證據還是會越查越多的,所以只要您明確記得的性侵害行為,還是應該要積極提出告訴。
3、除了保護令、刑事告訴之外,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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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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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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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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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0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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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妨害性自主案件性質上本就較難保留完整客觀之證據,但檢調與法官也會降低被害人舉證責任採用較多情境證據或其他補強證據。
2、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才能以專業協助您找出有利之補強證據,擬定完整的訴訟策略,增加提告成功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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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09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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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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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還是可以去驗傷,畢竟有機會能多一份證據,相對來說總是比較好的。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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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2-1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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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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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3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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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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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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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1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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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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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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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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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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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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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221條為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配偶)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24條為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配偶)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按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需告訴乃論。」,由此可知夫妻間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亦有適用強制性交罪和強制猥褻罪,但因夫妻間的妨害性自主屬於告訴乃論,需正式提告,檢警才能介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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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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