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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繳費單據效力

  • Y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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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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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舊任管委會交接 前任總幹事有A錢 交接的時候帳目不清所有住戶都知道 現在管委會查帳後通知某些月份管理費未入帳 這些未入帳月份都是用現金繳納的 拿出紙本收據 管委會不承認這些單據 說因為總幹事沒有交接這個收款章 而且存根聯也被銷毀 但現金跟匯款兩種付款方拿到的單據跟上面蓋的章都長的一模一樣啊 現在又說要住戶大會投票 讓大家決定有沒有效 可不可以核銷 如果不行要住戶自己想辦法 委員一直強調他有法律背景 欠款到一定程度就要送法院強制執行 想詢問 1.住戶大會有權力決定這個章或紙本有沒有效力嗎 2.如果投票結果不承認,必須要重繳這個管理費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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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8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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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社區管理費爭議及詐欺問題,經驗豐富

    1、住戶大會無權力決定繳費單據的法律效力。繳費單據有效性是基於事實認定與法律規定,並非投票可推翻。

    2、您持有繳費單據即已履行繳納義務,管委會應舉證證明您未繳款。若前總幹事侵吞款項,其行為涉及《刑法》詐欺、侵占等罪嫌,管委會應對其追訴,而非轉嫁已付款住戶。

    3、您應堅決主張已繳納管理費,並備妥所有單據。若管委會執意訴訟要求重繳,您可提出付款證明作為抗辯,捍衛自身權益。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來電)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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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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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首先須先釐清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有繳納管理費用?證明為何?再者,前總幹事可能會有業務侵占及背信罪嫌之犯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Y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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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9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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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高維志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社區管理費爭議及詐欺問題,經驗豐富

    1、住戶大會無權力 ... (恕刪)

    謝謝高律師解惑

    另外想再請教您,提告應該是用住戶名義提告,還是用管委會名義提告比較好

    想確認正確的程序應該是哪個,萬一錯誤會不會被當成原告不適格而駁回?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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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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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YUI 的發言內容:
    新舊任管委會交接 前任總幹事有A錢 交接的時候帳目不清所有住戶都知道 現在管委會查帳後通知 ... (恕刪)

    1.住戶大會有權力決定這個章或紙本有沒有效力嗎
    ...這類事件,屬於事實有無之認定,並非區權人大會可以逕自認定。進言之,該單據本身即具備證據能力、證據適格,也能充分證明您的繳費,對方要予以推翻,就必須另外盡其應舉證之舉證責任。
    2.如果投票結果不承認,必須要重繳這個管理費嗎
    ...只要您有繳款,就不必重繳,這不是大會可以強行認定的事情。

    委員一直強調他有法律背景 欠款到一定程度就要送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是有相關法律背景,應該不會說出「欠款到一定程度就要送法院強制執行」這句話。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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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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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時的總幹事如果有收取管理費的權限,只是用了其他的章製作收據,則我方的繳款仍然已經交付給管委會的履行輔助人,我方的債務已經獲清償。

    2、是否已經清償這件事情並非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認定,應由法院來認定。

    3、不過本文還是建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該些收據,並授權管委會向該總幹事求償比較妥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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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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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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