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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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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17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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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偵查庭中被告乙說了件與該(A)案無關的B事,惟該B事與事實相反且毀謗了原告甲的名譽,當時庭上亦有其他人員(A案的證人丙與丁,且甲乙丙丁等四人為同事),請問是否可告乙毀謗名譽(於偵查庭結束後,乙在甲及丁面前也承認其剛說錯話),且其於庭內、外都有講述,以為第三者丙丁所知道,如不能成立毀謗,甲的名譽只能如此被污衊嗎?

    2.如因偵察不公開就無法成立毀謗罪,那是否代表於偵查庭中也可罵他人三字經,因偵察不公開而無罪呢?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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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1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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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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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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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誹謗罪並不必須要在公開場合才能成立,凡是有散布出去的意圖,而進行指涉事實貶低名譽的行為,原則上就會成立誹謗罪。乙在偵查庭內和庭外都有傳述影響他人名譽的不實消息,依據經驗法則,應該是有散布不實言論的意圖,所以原則上會成立誹謗罪。

    2.罵三字經是侮辱行為,侮辱在定義上是「不指涉事實」的辱罵貶低名譽的行為;誹謗則是「指涉事實」貶低名譽的行為。公然侮辱罪只需是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就會成立。雖然偵查庭是不公開的,但還是要依當時偵查庭的狀況而論。由於偵查庭現場有檢察官、書記官、證人和法警等人,仍然有可能合乎「多數人」的要件而成立犯罪的。

    (參照刑法第140、309、31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