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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公司要求賠償金

  • Crys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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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5 11:35 最後編輯日期:101-12-1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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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還在該公司(甲方)工作, 合約於101年七月一日開始,有載明每月薪資於當月xx日由甲方匯入乙方(我)帳戶,但自第二個月開始拖薪水, 每次大約遲兩星期發薪. 於10月和老闆提出拖薪事宜,老闆同意改善. 但次月11月薪水依然拖欠, 便於11月底提出解約離職. 本來雙方同意於2月底解約離職, 但一星期後公司提出合約書上"乙方若因故須提早解約,須在半年前提出讓甲方有時間找尋接替員工,經甲乙雙方同意下,始可終止合約關係,否則罰款X百萬" 要求乙方替公司工作至102年十月.

    想在近期離職, 公司要求罰款合法嗎? 若甲方拖薪在先,可否提出甲方違約要求勞工局調解?

     

    謝謝!!

  • 李儼峰 (李儼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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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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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如下:

    公司拖薪 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法您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以公司要主張半年前通知,比較沒有理由。不過詳細內容還是要看過契約內容才能確認。

    另外,依法您還可請求資遣費。也別忘了請僱主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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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7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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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書上罰款百萬部分太離譜,應該會被法院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