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
- 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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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19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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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我爸於101年6月中過世,而宜蘭遺產糾紛已延至3代(爺爺、爸爸、我們這些子女)。因為目前遺產為共同共有,故也無法申請限定繼承流程(已過拋棄繼承時效)。請問如果進行遺產分割,我們可以進行拋棄繼承嗎?
請問現在遺產是共同共有的。像我們一些政府稅捐我們個別都有繳納(申請個別分擔申請書)。但是我有些叔叔、嬸嬸不願繳納,一直擺爛。但是稅務局通知我們,其它人如果不願繳納,會回頭找我們繳納。我們要如何保障自已權利呢? 遺產目前是共同共有的,大家就應該共同負擔,為何守法的人,要被剝二次皮呢?
請求法律真誠協助守法的人,謝謝!!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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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20 09:17 最後編輯日期:101-12-2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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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有回覆過您的問題。
1.一旦過了拋棄繼承的期間,之後就無法再主張拋棄繼承。土地一旦分割完後,就是您自己的土地,這時候您若想拋棄,不是拋棄繼承,而是拋棄您自己的財產。
2.地價稅是找地主要,您可以代親戚繳納完後,憑單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之後拍賣對方共有之部分土地。
3.如果您不想要土地,在稅務上可以考慮捐地給政府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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