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處分書
- 王耀星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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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3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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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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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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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是一種暫時的不起訴處分;如果在處分中所定的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效力就等同於不起訴處分。至於撤銷緩起訴處分的原因有三:(1)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2)在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3)違反緩起訴處分中檢察官對被告的要求,還請務必注意以上這幾點。
2.如果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有要求附帶繳費的條件,那緩起訴處分書中就會記載繳納的對象,如果仍有不清楚之處,您可以逕向書記官詢問。到時候會通知繳納對象及如何繳費之方式。還有務必記得要留下繳費證據,之後才有所憑據。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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