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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業派下員資格~續問

  • 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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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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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爺爺的爸爸是被招贅,但僅爺爺一人是冠母性,其餘兄弟皆從父姓,如此爺爺是否有成為(父系)派下員的資格?因為有代書幫我們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給我們的解釋是"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另依台灣舊有民事習慣如男子被招贅,該男子無從妻性或其後代子孫仍從父姓者,似不喪失對本生家之派下權,故男子招贅結婚,對本生家是否有派下權,因祭祀公業並無明文規定,如規約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奇派下權上部因而喪失。" 所以認為我爺爺無派下權的資格,真的是這樣嗎? 因為這樣的解釋很模糊,所以我們總覺得有點怪怪的。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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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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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本來就是有模糊空間,法院也不一定會判喪失派下權,不過既然你爺爺是從母姓,一般風俗是認定非父系子孫,法院可能以民間習慣認定無派下權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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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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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果據戶政事務所的說法,"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派下權尚不因而喪失。",那您爺爺就算從母姓,仍然是男系子孫,應該仍有派下權。但是仍然要看法院對於法律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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