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
在下於去年二月在網路上被人以無良業務 黑心業務等字眼多次抹黑,
去年四月於警局報案後,去年五月份該人被找到,並請求與本人和解,
簽下一張承諾以後不再攻擊本人的和解書.
但去年12月底, 該人不承認他罵我無良跟黑心業務是抹黑攻擊,也不承認和解書是要跟我道歉,
並在網路上公開用業務騙人的字眼辱罵我,還放話要我再去告,請教幾個問題:
1.去年原本和解的報案是否能重新提告?
2.若不能,去年對方簽下的和解書,對於今年他違背約定再度惡意攻擊本人的行為, 提告時是否有幫助?
去年五月的案子,不管有沒有和解,告訴期間已過,不能再告了。今年再度攻擊是新的案子,可以提告,舊和解書可以證明對方毫無悔意。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去年五月的案子,不管有沒有和解,告訴期間已過,不能再告了。今年再度攻擊是新的案子,可以提告,舊 ... (恕刪)
去年五月的案子,不管有沒有和解,告訴期間已過,不能再告了。今年再度攻擊是新的案子,可以提告,舊 ... (恕刪)
謝謝,
在下想再請教兩個問題:
1.對方目前宣稱和解書上沒有『道歉』兩字,所以不算他承認他有錯,
又宣稱他在和解書上只寫他發表我是『黑心業務』、『無良業務』字眼,這不算攻擊本人....
這種說法在法院是否有可能被法官採信?
2.另外他對在下的宣稱本身是毫無根據,
但假設罵其他業務人員黑心無良,起因是確實該業務有他違法之證據,那麼是否仍算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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