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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民宅與竊盜罪

  • 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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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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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入侵民宅與竊盜罪,
    女方與男方為男女朋友並同居了一陣子,但因故分手後,男方不願整理女方東西,女方請男方丟掉其物品,但男方也不願意,表示請女方自行來取,並與女方約好後,會協助女方將其物品帶回女方家

    但女方因為不願男方見到她難過,也覺得分手後孤男寡女會很怪,故自行進入男方家將自己的物品取走(鑰匙要為分手前,男方提供給女方)
    最後還留下3萬元當做之前買給他的東西的補償,也留下最後的卡片與生日禮物給男方,並將鑰匙放置隱密處請男方取回

    男方知道後表示,並已於警局備案,
    並表示,女方如不回到男方身邊,將會提告入侵民宅與竊盜,這樣會影響女方的工作之類等等的話語
    女方確實只有拿走自己的東西與男方之前贈送的禮品,並未帶走其他男方的東西

    男方表示,送給女方的東西為共同所有,女方不能帶走

    想請問如果男方要告竊盜入侵民宅,是否會成立,目前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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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8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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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必理會他,你朋友沒有觸犯犯罪,對方以此要求復合根本沒有道理,

    建議將雙方對話錄音,如果對方真的提告再提出做為證據,並告對方誣告

  • 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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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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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理會他,你朋友沒有觸犯犯罪,對方以此要求復合根本沒有道理,

    建議將雙方對話 ... (恕刪)

     感謝林律師的回答!

    我會請我朋友做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