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買賣糾紛
- 蕭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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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0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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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今年5/2我賣掉我的二手日本手機
賣出前我也拿去店家檢查過了(全部功能都正常)
但5/6買家收到時
向我反應說相機不能使用了
(因為日本機有特殊的設定,只要拿回給店家解鎖過後,相機部分還是可以使用)
我有想要幫她再拿回店家解鎖(我住台北,買家住台南)
但5/6他沒有馬上請我送回店家
直到5/13他才請我送回店家
但我想說直接請他寄給店家比較快
也不會懷疑我沒有拿去給店家修理
5/13最後的結果是他要請人賣掉手機
到了6/3晚上她跑來懷疑我賣手機之前沒有去給店家檢查
他說他在5/13有打去店家問
店家說沒有看到我去解鎖
如果我不全額退費(總共4500元)就要告我詐欺6/4我馬上就到店家去問
店家也開給我證明
表示我有在賣出前做過檢查
但買家還是一直不相信
我也懶得和他吵
所以同意全額退(但手機的樣貌和我當初賣他的不一樣了,少了手機套和ㄅㄆㄇ的貼紙)這星期六6/9買家會請朋友和我面交
但我怕我把錢交給她朋友
到時候她朋友沒有把錢轉交給買家
買家又來跑來告我
我該怎麼防止這件事發生?????還有如果我堅持不退她錢
她去告我詐欺是成立的嗎?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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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0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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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打算退錢給對方的話,如果擔心對方不認帳的話,可以用匯款的方式到對方的帳戶,因為這樣會留下退款記錄,免於發生交錢給對方朋友後卻不認帳的情況。另外建議可再書立一份書面的協議,並且由雙方簽名,表明雙方解除買賣二手手機契約,賣方退款4500元,買方返還手機,銀貨兩訖,作為憑證。若將來發生糾紛,也能依據這份書面作為主張。
(2)依照您的敘述,縱使您不退錢也不會成立詐欺罪。因為您在販賣前有給店家做檢查,並沒有故意販賣瑕疵品詐騙取財的意圖,原則上會被認為是民事買賣糾紛,而非刑法詐欺罪。
(參照刑法第33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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