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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詐欺幫助犯判不起訴,有再議之必要?

  • 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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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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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某買10個不同人的芭樂票共13張來跟我票貼(輾轉得知),騙說是客票,結果票到期之同時,同一個發票人居然有100多張退票,檢察官以這些人與我無任何形式接觸,屆時因存款不足跳票,無法證明與郭某有不法犯意之聯繫或以簽發支票給郭某用以詐財行為之分擔,判不起訴,請問有再議之必要?若放棄再議,再審郭某案時,有必要會再傳調這些人出庭?

    b2682329@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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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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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提起再議,由於再議只有七日的期間,所以您要在期限內提起,在訴訟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為您的權益,所以仍何以聲請傳喚,而雖然理論上民刑事互不拘束,但實務上民事法官仍多少會看一下檢察官的處分內容,所以建議您仍提起再議,以窮救濟之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