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
- 小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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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09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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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男友在我15歲要滿16歲時發生性關係,當時他已經滿20歲了,之後我爸媽決定告他,可是他有誠意道歉,希望可以和解或撤銷這案件
但是我有看他由警察局那邊收到的通知說是"妨礙性自主罪",警察有對我說不能撤銷,因為是我未滿15歲發生的
以刑法第16章第227條上面只寫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當時他只知道我16歲,但並不知道我其實是未滿16歲,如果是這樣,那麼妨礙性自主罪會成立嗎?
還有我現在已經懷孕八個月了,這樣法官會對他加重刑責嗎?我真的不想看他被關
如果我和他結婚,他的刑責會有所減輕或是不用被關或是不用被判刑嗎?
還有我在當時做筆錄有說實話,就是在他與我要發生性關係時我是"半推半就"的方式和他發生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他是我男朋友,所以我才會和他發生關係",如果是這樣,他會不會被法官判第16章229條詐術性交罪?但是我當下的確算是合意和他發生的...
另外我有和他同居半年多,但是中間我都有和家裡連絡,而且我是自行返家,他這樣會不會被多判,刑法17章240條(和誘罪)和241條(略誘罪)?
我也想知道...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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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11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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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行為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性交對象未滿16歲,因為沒有犯「與幼童性交罪」的故意,是不成立與幼童性交罪的。不過一般而言除非有確切證據(比如說出示變造的身份證而成為證物),否則法官和檢察官會不會接受這個說法,就要看個案了。
(2) 懷孕和結婚並不影響是否成立犯罪,但因為有”犯罪後的態度”此點為衡量標準,而有可能會影響量刑輕重,但是這還是要看法官的裁量而定。
(3) 必須是未違反當事人意願才會成立與幼童性交罪。第229條的詐術性交罪,是使人誤信為配偶而為性交,依您的敘述應該是不會成立。
(4) 凡是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是父母的監護,縱使沒有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仍然會涉及略誘罪或和誘罪。您和對方同居,縱使中間有和家庭連絡,原則上仍屬於脫離家庭和監護。如果您在未滿16歲時就和對方同居,對方是可能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的;滿16歲的話則是和誘未成年人罪。
(5) 由於這些罪都不是告訴乃論罪,縱使您或家長不提告,檢察官還是可以偵辦起訴。如果檢察官和法官不認為對方是為了性交才跟您同居,而不成立刑法第241條第2項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之略誘罪(這個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緩起訴及緩刑)的話,就其他罪名而言,還是有可能緩起訴或是緩刑。雖然這時候就要看您父母的意向,但如果家長堅持不和解而要告,卻和你的意見相左的話,你自己出面去求情,法院還是也可能會衡量給予輕刑或緩刑的。
(參照刑法第74、227、229、240、241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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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25 19:56 最後編輯日期:113-03-0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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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92件,其中至少134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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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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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如果是不認罪爭取不起訴;或是起訴後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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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他主觀上認為你是十六歲的人而你發生性行為,就沒有主觀上犯意就不會成立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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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一、關於主觀上認為女生十六歲以上而無罪的判決,可參考:基隆地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判決,基隆地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判決、新北地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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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二、關於性行為時A女客觀上是否未滿十六有疑慮之無罪判決,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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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三、關於A女指訴無補強證據之無罪判決,可參考新北地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32號判決,新北地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判決[公家測謊不能為補強證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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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四、否認發生性行為,A女指訴有瑕疵且無補強證據,判決無罪,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侵訴 字第 96 號 判決,新北地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92號判決;新北地院102年度176號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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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是要看A檢察官或法官信不信被告答辯,此部分一定會考慮到A女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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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如果認罪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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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如果寫信幫男方求情的話法官會判輕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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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女方家長與男方家長達成和解或調解,那麼緩刑的空間會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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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一、尤其是你懷孕的情況下,一般法官是會給緩刑的、就算是沒給緩刑一般也會判六個月以下讓他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因為大部分的法官不會希望小孩一出生父親就沒在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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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二、如果與家長和解可獲輕判,參考判決新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2295號[註:該案是與未滿十四做愛,法定刑更重,但是因為和解取得原諒而獲緩刑;同案另名被告則因有前科未獲減刑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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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三、女生懷孕且男生與家長達成和解獲緩刑之案例,另可參桃園地院101年度審侵訴字第52號判決。
三、你都有回家的話沒有脫離有監督權人,不會有和誘或是略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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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楊俊鑫律師簡介:
一、希望當事人在偵查中勝訴回歸正常生活。
二、承辦經驗:
(一)不知年紀不起訴案。
(二)未違反意願不起訴案。
(三)未成年口交緩刑案。
(四)以事後互動狀況證據為憑不起訴案(本案發生前,告訴人已察覺異狀,且被告未限制告訴人行動自由或斷絕告訴人對外聯繫,被告如確有告訴人所指不法犯行,衡情告訴人自能向旅館櫃檯人員或撥打電話求援,事後亦應拒卻或至少避免再與被告有所接觸或單獨相處,惟告訴人捨此不為,於本案發生後,仍與被告同車共行):
(五)酒醉斷片致懷孕不起訴案。
(六)有傷但非強制性交不起訴案。
(七)未滿16歲未達成和解但輕判得易服社會勞動案。
(八)同性戀二審無罪案.以監視器為證據證明未強制不起訴案。
(九)酒醉斷片不成立強制猥褻案(然告訴人卻持續安撫被告並留在屋內摸黑尋找耳環,其反應顯與常情不符)
(十)兩情相悅不成立利用權勢性交案(事後雙方親密合照)
(十一)未滿十六性交誤認成年不起訴案:
四、依律師承辦案件經驗所寫成之文章:
(一)未成年人性行為無罪因素之研究(四)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78690-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三)收到警局通知怎麼辦,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四)妨害性自主涉訟案件處理方式。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820995
(五)妨害性自主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
(六)妨害性自主案件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七)妨害性自主案件量刑之研究。
(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量刑之研究。
(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實務判決之研究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99705469
[十一]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00242-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十三]刑案偵查中應答策略 (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收到警局通知書如何處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84616651-%E5%9C%B0%E6%AA%A2%E7%BD%B2%E5%81%B5%E6%9F%A5
[十四]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涉訟案件處理方式:
[十五]下載影片無罪判決參考因素之研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十六]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85047
[十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四)
(十八)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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