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找誰領~掛名負責人還是雇主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6-11 14:41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如果當初雖然變更負責人,但是商號的統一編號並沒變,會認為是同一主體,基本上你們年資應該是連續計算 為了避免這種以人頭負責人的情形,其實勞工局有特別的防治方法,如果確實是以人頭負責人來規避法令,而您們也可以指出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的話,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時,勞工局會加以調查,到時還是會要求所謂的”實際負責人”出面解決,而且實際負責任人因為使公務員為不實的登載(因為可以證明沒有出資及實際經營的話),甚至還會被移送刑事偵查,所以如果你們老闆們未依法令規定處理,請依法提出申訴,相關單位會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