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毀謗時效性~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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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1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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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均屬告訴乃論罪,所以必須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會未超過告訴期限。而既然乙先生在1年前就知道甲先生有妨害名譽的行為,已經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即便提出告訴,也會因罹於時效而不起訴的。如果同一篇文章,它更新日期PO,而且最後一次PO文時還在6個月之內,就有可能以最後一次的犯罪行為來提出。另外,因為民事賠償期限是知悉2年之內都可提出,所以乙先生還是可以在知悉後2年內,對甲先生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在部落格上怒罵的行為侵害了名譽權,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及回復名譽(例如公開道歉等方式)。
(2)不論甲先生是否刪除了文章,都不會影響法律追訴期限。因為刑事告訴期間的起算點是從「乙先生」知悉看到甲先生發表妨害名譽的文章開始,所以並不會因甲先生刪除文章而改變已成立的犯罪行為,也不會影響時效的計算的。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5、19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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