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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約定書到底是什麼契約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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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3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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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書既然是繼承人針對遺產分配所簽訂,生效日期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

    1、46年台上字第1068號說明如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

    2、該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不識字不會簽名,但有其簽名,蓋章與手印。

    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所分配財產不足特留分

    請問:

    1、若解釋為遺產分配,此情況與46年台上字第1068號一樣嗎?

    2、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簽名為偽造的,那契約有效嗎?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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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3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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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應該與46年台上字第1068號不同,該號判決是有排除其母之應繼分,您們這件應無這個問題.

    二.簽名偽造會影響到本件契約之效力,且他又先於被繼承死亡,所以現在該契約會變成有問題.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