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約定書到底是什麼契約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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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3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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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手上有一份「財產分割約定書」,訂立日期為81年。但被繼承人於100年死亡。
約定書內容第一行為「立約定書人等就將來分得財產,事先約定並切實履行」。
其他內容為被繼承人遺產分配狀況,由十位繼承人簽名,無被繼承人簽名。此時約定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
請問:
1、這約定書可解釋為一般契約嗎?如果解釋為一般契約那是不是超過15年請求權了?
因約定時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並不是十位繼承人的,所以沒請求權。但民法128條說明,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那被繼承人於100年死亡,不就可從100年起算?
那到底什麼時候起算?
2、若這約定書解釋為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分配,那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
3、因約定時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並不是十位繼承人的,那依民法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那此契約不就無效了?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感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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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契約書既然是繼承人針對遺產分配所簽訂,生效日期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即由繼承人共同繼承,所以繼承人簽訂分配遺產之契約書,應無違公序良俗,本件契約應仍屬有效,若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談不合,則可向法院請求依之前所簽訂之契約來進行分配,屆時該契約之效力仍會成為爭執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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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感謝律師的回覆:
1、46年台上字第1068號說明如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為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
2、該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不識字不會簽名,但有其簽名,蓋章與手印。
請問:
1、若解釋為遺產分配,此情況與46年台上字第1068號一樣嗎?
2、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簽名為偽造的,那契約有效嗎?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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