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是否可延長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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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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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我弟弟以偽造文書方式(我可以舉證)在我父親死亡之前賣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賣土地為81.6.30,父親100.3.30過逝,兩時間點相差19年。不過因父親過逝我才有系爭土地的請求權。因此我想請求我弟返還。是否有適用1146條的餘地?依民法1146條,我的時效是不是快過了?
若時效快過了,我可以用存證信函延長時效嗎?民法129、130可否適用?
===============法條參考======================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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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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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Jerry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的回覆:
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 4706 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37 號、最高法院 53年台上字第 592 號 民事判例參考)
可否依以上解釋為:「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以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系爭土地繼承權被侵害」?只要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以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則侵害事實於何時發生,應所不問?
1、時間過那麼久了,不知何時知悉。
2、是20年又9個月前賣掉的,因父親自76年到去逝(100.3.30)都是重病長臥在床的狀況,父親到去逝也不知道。所以那時我沒請求權,也沒辦法說我受侵害,只能說我父親受侵害,那時也沒辦法要他還我?現在父親過逝了,難道也沒辦法嗎?不能從過逝算知悉嗎?且那時才有請求權?請求權依民法128條不是從可請求時開始算嗎?
98.10.04有詢問土地如何賣掉的與使用的狀況且錄音,錄音聽不出來是何時。」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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