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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是否可延長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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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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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我弟弟以偽造文書方式(我可以舉證)在我父親死亡之前賣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賣土地為81.6.30,父親100.3.30過逝,兩時間點相差19年。不過因父親過逝我才有系爭土地的請求權。因此我想請求我弟返還。是否有適用1146條的餘地?依民法1146條,我的時效是不是快過了?

    時效快過了,我可以用存證信函延長時效嗎?民法129、130可否適用?

    ===============法條參考======================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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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0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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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民事方面:
    你這件已經時效消滅了。
    除非你弟弟甘願拋棄時效抗辯,否則,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

    可是依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不可以從100/3/30起算嗎?

    謝謝回覆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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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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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Jerry 的發言內容:

    管見以為:
    系爭土地既然已經賣掉了,根本就不會是遺產了。因此引用1146恐有誤會。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如果能證明以偽造文書的方式賣出土地,那土地不就是遺產了嗎?

    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 4706 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37 號、最高法院 53年台上字第 592 號 民事判例參考)

    可否依以上解釋為:「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系爭土地繼承權被侵害」?只要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則侵害事實於何時發生,應所不問?

    1、時間過那麼久了,不知何時知悉。

    2、是20年又9個月前賣掉的,因父親自76年到去逝(100.3.30)都是重病長臥在床的狀況,父親到去逝也不知道。所以那時我沒請求權,也沒辦法說我受侵害,只能說我父親受侵害,那時也沒辦法要他還我?現在父親過逝了,難道也沒辦法嗎?不能從過逝算知悉嗎?且那時才有請求權?請求權依民法128條不是從可請求時開始算嗎?

    98.10.04有詢問土地如何賣掉的與使用的狀況且錄音錄音聽不出來是何時。」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