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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甲有毒品前科(

  •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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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2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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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甲有毒品前科(曾因吸食大麻受勒戒處分)某日晚上甲下班騎乘腳踏車於返家的途中莫名的遭到兩名騎乘機車的巡邏員警從後方騎來將甲攔下.並要求出示身份文件.得知甲有毒品前科後其中一位員警就說:現在一定還有再用ㄛ.身上一定有放東西ㄛ.邊說邊伸手去摸甲身上之衣褲.且要求甲將衣服及褲子的口袋全翻出來.查看放其物為何..還命令甲將鞋襪都脫掉站在原地用力的跳.一跳.看看有無藏放非法物品想請問林律師::員警以上的行為是否違令?是否已經侵犯到人權ㄋ?記得曾聽人說過:警察對車輛或民眾所施ㄕ的路邊攔檢.分別都需依法令之規定及警察條例之規範來值勤情勤務.甲當時騎乘腳踏車於規定的慢車道上.沒有超術.沒有講手機.沒有不遵守號誌.更沒有酒駕.或蛇行於路.完全沒有任何的交通違規.此攔察是否屬於違法之不當臨檢ㄋ??.如果因為違法的不當臨撿而發現了不法事物.此犯罪事證是否成立?? ~感恩~
  • 林如君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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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2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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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大法官解釋535號解釋,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所以無危害的情況下,民眾的確可以拒絕警察的任意臨檢。但違法臨檢所取得的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不是絕對沒有證據能力。
  • 蔡律師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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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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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甲有毒品前科(曾因吸食大麻受勒戒處分)某日晚上甲下班騎乘腳踏車於返家的途中莫名的遭到兩名騎乘機 ... (恕刪)

    雖然這類案件會被當有證據能力,但如果情節比較輕微,就不一定會被判有罪。

    建議您攜帶資料與林律師預約討論,比較能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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