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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被強制執行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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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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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您確實有簽發該張本票,只是主張已經有償還部分金額,應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非提起抗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林如君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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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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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6 │ 律師證號:97台檢證字第7975號
  •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率的話,依票據法之規定年利率確實是6%,建議找律師協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件為民事事件,與刑事前科無涉。

  • 歡迎來電預約法律諮詢0952755459,來電時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謝謝。可於FB搜尋林如君律師,或google上誠律師事務所網頁。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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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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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依您所述應尚在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階段,若本票債務確有因為清償而消滅之狀況,則不論債權人是否聲請強制執行,都是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確認積欠之票款金額的。至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終結前提起,是有時間限制的,本件若仍在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階段,自然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