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村改建之軍宅,未滿五年,簽收定金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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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8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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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軍宅:依國防部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產權登記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請問前項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如果在到期前半年,屋主提前把房子拿出來賣,也找到買方了,雙方協議用送定簽收的方式,等限制登記到期後再訂定買賣契約.1.請問這個訂金契約有無效力.有約束力嗎?
2.這樣算違反眷村改建條例的立法宗旨.法理精神等等...嗎?
3.簡單說就是有無違法的爭議啦?
4.風險除了屋主死亡繼承人不願履約之外,還有其他要特別注意的嗎?以上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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