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好: 我是債
- 紀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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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3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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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師好: 我是債權人 一、我與債務人因給付會款強制執行事件,依據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新台幣(以下同)陸拾萬元,業經於102年3月10日接奉台北地院囑託台中地院向第三人發扣押命令,第三人應給付債務人之工程保留款捌萬貳仟伍佰元萬元,在債權人上開債權陸拾萬元範圍內,禁止債務人收取,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二、102年3月29日收到台中地院通知第三人聲明異議:「因債務人在本公司保留款部份,前業主有就未完成工程部份另請他人代為完成,所以就原先債務人保留款部份有扣除,所以無剩餘保留款」云云。並得於十日內提出訴訟救濟。 三、惟?一則債務人並不承認有前開之情事,二則第三人又不能舉證證明,顯難認其聲明為真實。 為此我應如何訴訟救濟?有勞大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1. 應提出確認之訴還是代位收取訴訟呢? 2. 還是主張先位聲明確認之訴.備位聲明代位收取訴訟呢? 3. 其他 有感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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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3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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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該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確認扣押之債權存在訴訟,而沒有代位收取之問題,畢竟該債權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禁止你的債務人收取,從而如果債權存在,你的債務人依法也不得收取,自然更沒有由您代位行使收取權之可能。再者,確認扣押之債權存在訴訟勝訴後,則該債權即應依執行命令扣押,後續再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分配您的債權受償,也沒有透過代位收取訴訟來取償之必要....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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