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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好: 請問:

  • 紀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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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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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好: 請問: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之疑義適用為何? 問題: 我朋友的公司採隔週休 每月薪資30000元(採責任制) 每天加班到23:00(未給加班費). 有到工的那一個星期六未給加班(勞闆說是按月計薪+責任制所致). 其他假日或紀念日加班.未給加班費 以上問題.該公司是否違法? 是否有法源依據及計算標準?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