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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好:
請問:
- 紀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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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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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好:
請問: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之疑義適用為何?
問題:
我朋友的公司採隔週休
每月薪資30000元(採責任制)
每天加班到23:00(未給加班費).
有到工的那一個星期六未給加班(勞闆說是按月計薪+責任制所致).
其他假日或紀念日加班.未給加班費
以上問題.該公司是否違法?
是否有法源依據及計算標準?
謝謝
- 紀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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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9-2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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