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法律觀念(五) 作者:王麗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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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1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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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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