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急,明天要和對方談和解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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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4 18:09 最後編輯日期:102-04-2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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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對天發誓我朋友非常非常老實,他去和大雄貿竹子,結果因大雄沒講清楚範圍,他砍到技安那
去,結果告技安我朋友竊盜罪(第一案),當判決結果還沒出來時,他又和阿福貿竹子,其中
有2棵相思樹,因妨礙他工作,他就把他砍掉,結果阿福告我朋友「加重竊盜未遂」(第二案)
{電鉅是兇器},阿福還把通話錄音起來,和現場照像當證據,並獅子大開口要他12萬(那兩棵樹
值1萬多),我朋友做筆錄時又沒看就給他簽下去,然後四月一號第一案判決結果出來了,有期徒
刑六個月,緩刑兩年,繳國庫五萬(5萬巳繳}然後前幾天又收到第二案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 處刑書上面寫(收受原本日期102年4月9號)詳請大概是,罪證明確,被告坦承不諱,
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不用再開庭,除非以書狀向簡易法庭請求傳訊, 請問1現在和阿福
和解有用嗎,還是浪費錢2若和解有助於不觸發第一案的緩刑嗎3若和解有助於增加第二案易科罰
金的可能嗎?4若和解要如何把和解書送到法院?{我朋友很氣,又沒什麼錢他是想不理他,想去
關,可是我們覺得最好不要意氣用事}謝謝律師,律師恩德,永記在心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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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4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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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Andy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我對天發誓我朋友非常非常老實,他去和大雄貿竹子,結果因大雄沒講清楚範 ... (恕刪)
刑事案件部份目前看起來似已確定下來了,您朋友刑事部分皆可易科罰金,重點是
您提問之和解效力為何? 應視對方是否對您進一步做民事求償(對方有刑案簡易判決勝訴在手對其較有利),且對方做求償之機會應該是很大的,至於和解做與不做及相關之利弊得失還有如何做才可確保您權益,您可來撥本所行動電話做進一步詳細資詢(電話諮詢不計費用)。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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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4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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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不過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而緩刑必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基於第一判刑之結果,第二案應該沒有緩刑之機會,判刑的話原則上是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因此就第二案而言,若未聲請法院開庭,則可能直接收到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此項刑事簡易判決所處之刑罰雖然不會造成刑法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效果,但法院還是有可能依照刑法第75-1條撤銷緩刑的,所以若能和解並進一步陳報承審法院或許是較為允妥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刑法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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